理学院2019年优秀研究生入学学业奖学金评选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优秀研究生入学学业奖学金工作,规范评比程序,细化考评体系,根据《沈阳建筑大学优秀研究生入学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了理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研究生是指纳入学校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录取的全日制研究生(人事档案未转入学校的除外)。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条 优秀研究生入学学业奖学金涵盖推荐免试、硕博连读和考试招生三种入学方式。
第三条 优秀研究生入学学业奖学金由学校出资设立,每年评审一次。
第四条 优秀研究生入学学业奖学金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严谨规范、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标准、比例与条件
第五条 优秀研究生入学学业奖学金设三个等级,具体奖励标准和比例如下表:
等 级 |
奖励标准(元) |
名额 |
软件学科 |
特等 |
20000 |
|
一等 |
8000 |
|
二等 |
4000 |
4 |
第六条 优秀研究生入学学业奖学金评选以优化生源结构、吸引优秀生源为基本原则,评选时综合考虑研究生入学初试成绩、报考志愿、相近学科生源情况等因素,名额分配遵循学校相关文件,兼顾各学科专业的招生情况。
第七条 优秀研究生入学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严于律己、乐于奉献、身心健康,自觉遵守法纪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团结协作精神;
(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向上;
(四)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创新,恪守学术规范,发展潜力明显。
第八条 获得特等优秀研究生入学学业奖学金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二)第一志愿报考我校,且生源来源为本学科领域相近专业“985”高校应届毕业生。
第九条 获得一等优秀研究生入学学业奖学金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
(一)以推荐免试方式录取的硕士研究生;
(二)参考研究生入学加权总成绩、报考志愿类型(一志愿10分、校内调剂5分、校外调剂2分),按二项之和排名确定;入学加权总成绩与报考志愿之和分数相同情况下,按照初试数学、外语、政治成绩总和排序。
第十条 获得二等优秀研究生入学学业奖学金基本条件:
参考研究生入学加权总成绩、报考志愿类型(一志愿10分、校内调剂5分、校外调剂2分),按二项之和排名确定;入学加权总成绩与报考志愿之和分数相同情况下,按照初试数学、外语、政治成绩总和排序。
第十一条 获得优秀研究生入学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获得学校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三章 评审组织与程序
第十二条 学院成立优秀研究生入学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初步评审,并接受相关人员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评审委员会由单位主要负责人任主任委员,主管研究生招生工作负责人任副主任委员,学科建设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任委员,人数应为单数,不少于9人,其中研究生导师代表(单位负责人除外)人数占评审小组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50%。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指导关系、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三条 优秀研究生入学学业奖学金于每年研究生录取工作结束后组织评审,具体程序为:
(一)初评和公示。学院优秀研究生入学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本细则的规定,认真组织开展初评工作,确定的初评推荐名单,并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优秀研究生入学学业奖学金获奖名单汇总表》及评审情况总结报告提交学校优秀研究生入学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学校审批和公示。学校优秀研究生入学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批,确定最终获奖名单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表彰奖励。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为获奖研究生颁发荣誉证书,予以表彰,并在入学后将优秀研究生入学学业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研究生个人专门账户。
第十四条 对优秀研究生入学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所在单位公示期内向学院优秀研究生入学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学院所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期内向学校优秀研究生入学学业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十五条 学院优秀研究生入学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在优秀研究生入学学业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对发现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程序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严肃追究相关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同时对已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已发奖学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理学院优秀研究生入学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9年5月27日起施行。